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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养人员分级护理标准
一 专护(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为专护对象)
1.因各种原因,卧床不起,不能下地行走的。
2.思维功能严重障碍,完全不能自控大小便的。
3.双目失明或肢体残疾,功能严重丧失,生活需特殊照顾。
4.患有严重疾病(高血压、心脏病、心律失常、急性心肌梗塞、脑血栓意外等病情处于活动期,必须绝对卧床的。
二 一级护理(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为一级护理)
1.体质尚可,年龄在90岁以上者。
2.肢体部分丧失功能或视觉模糊不清,行动困难者。
3.不能自行饮食,一日三餐需护理人员帮助者。
4.患有两种以上较严重,器质性疾病,行动困难者。
三 二级护理(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为二级护理)
1.体质尚可,年龄在80岁以上者。
2.患有多种慢性疾病,不宜多活动者。
3.饮食起居、大、小便在服务员指导帮助下能基本自理者。
4.思维功能中度障碍,生活规律有时失常,自理生活有一定困难者。
四 三级护理(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为三级护理)
1.日常生活能够自理者。
2.衣食起居等日常生活需提供服务者。
3.患有轻度器质性疾病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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